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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森林旅游节
 

(自然保护区:)社区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基地(2)

媒体:原创  作者:陶思明
专业号:陶思明 2019/8/11 17:03:05

陶思明

(为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编发)

既然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从建立之时起,就不是完全自然的区域,连那些地域辽阔人口较少国家的各种保护区域也不完全是无人区,自然和社会背景大体就是如此,所以才有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兴起,考验我们的生存智慧和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能力,我们应该愉快地接受社区同保护区交加共存的现状,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对待社区系统。从生物多样性概念出发,人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以人为本和以自然为本是统一的,不能因为建立保护区张扬自然生态利益就把人搬迁他处,有些社区人居系统不在保护区地域范围内,但生产和资源利用区域在保护区,也不能因为保护就截然割断他们与当地资源、环境长期形成的依存关系。从历史演变看,社区和当地自然环境已经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地融为一体,既有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也有原生性较好的自然生态区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与典型经济社会发展区域所不同的是,自然生态系统占有绝对优势,资源利用和生产方式与保护方向比较一致。

从现实看,尽管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矛盾空前尖锐,人们对地球生命支持体系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表示担忧,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也受到现代化进程和工业文明、城市文明的很大挑战,使加强自然保护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诉求,在一个尚有自然生态系统留存也有社区分布的区域交加推出,进一步激化了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但就一个具体自然保护区而言,传统社区体系如果不是过于庞大,没有驱动力主要来自外部、利益外流的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建设活动,继续保持自然之常态的主体性,那么传统社区的发展与自然保护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虽然相互有不利影响,可是也有很大的融合共生性,从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自然保护区甚至被“移区搬迁”的保护区看,没有事实表明是社区群众在其中起了什么不好的作用,他们很可能和自然本体一样,同为受害者。所以,我们要科学把握传统社区在保护中的地位,不能笼而统之把社区对保护的不利影响看得太重,自然保护区本身是矛盾的产物,在矛盾中寻求生存之道,社区是需要处理的矛盾之一,但属次要矛盾。

《生物多样性公约》“就地保护”条款中,强调要尊重、保存和维持地方社区体现在他们传统生活方式中与保护和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获得惠益的规定等,表明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不排斥所在社区,尤其要使他们受益,是有国际共识的。一些国内外保护组织和自然保护区大力推行、积极实践社区共管机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社区群众建立伙伴关系,保护区扶持社区发展经济和公益事业,社区主动参与保护区管护,使许多保护区由过去与社区的尖锐对立转而实现互利双赢的大量事实,也证明为了保护自然而把当地社区与自然保护区彼此孤立甚至截然分割是完全不必要的,二者可以协同共进,社区尤其可以帮助保护区更有效地应对来自外部的挑战,减免那些破坏自然生态也损害当地人利益的开发建设,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可持续保护,并以保护为所在区域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以人的利益趋动性、开发建设主动性以及面对不能自我主张权益的自然对象物所表现的强大力量,人已经占尽地利优势,如果我们在保护中还不切实际地过度追求保护地域的纯自然性和封闭式管理,那就是欲速则不达,将掉入陷井而无从保护。现在,许多主张调减自然保护区面积的人、不愿意新建保护区或提高现有保护区级别的人,就是以有人类活动而不符合保护区要求为理由的,听起来冠冕堂皇而实则非常不利于保护,照此逻辑许多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能够带来现时经济利益的保护区都将面临一次次“修理”或无法建立。

当然,这样认识自然保护区和传统社区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否认二者互有消极和不利的影响,保护区的建立及其运行管理、充分实现保护目标,一个重要工作方面就是要对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的相互作用进行生态学辨识、规划和管理,努力寻找双赢的知识和经验并付之实践,在加强保护中服务于社区发展,极大地化解消极因素,弘扬积极因素,特别要能使社区群众感到自然保护区为他们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以便获取社区真心实意地支持并自觉自愿地加入到保护者行列,一起形成不可抗拒的强大保护机制。只要指导思想正确,政策措施到位,使社区群众依托保护区赶上全国发展的步伐,自然保护和社区发展就能实现真正的双赢,保护区就不仅是保护了自然生态和野生动植物,而是有可能成为促进社区乃至一个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基地,作用就会更大,生命力更强。

节选自《自然保护区展望——以历史使命、生存战略为视觉》(陶思明著,科学出版社,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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