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展好“2025年云南省10件惠企实事”,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实现环评要素保障质效再提升,丽江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丽江市生态环境局环评要素保障再提升十条措施(试行)》,于2025年4月1日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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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生态环境局环评要素保障再提升
十条措施(试行)
为开展好“2025年云南省10件惠企实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4〕7号)要求,落实项目环评要素保障,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在坚守生态保护红线、法律法规底线、产业政策控制线的前提下,实现环评要素保障质效再提升,丽江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丽江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一)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统筹,畅通信息,主动对接发改、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互通新立项或备案项目信息,提前介入和服务,推动行业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决策支撑和源头预防作用,推广使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公众端,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重大投资项目选址选线、方案论证等工作,减少和降低投资风险,避免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
(二)实行清单管理。建立省级、市级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三本台账”,根据审批权限对纳入台账管理的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审批全过程服务。各县(区)分局负责跟踪调度、推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三本台账”的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审批进度。“三本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对账销号。
(三)提供精准服务。以年内拟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重点,开展精准服务,继续执行“一个项目一个联系人”的“环保专员”服务措施。对“三本台账”内项目,书面发送提醒函,明确告知建设单位环评审批要求,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加快编制环评文件,实现可研设计与环评联动;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四)加强质量管理。动态更新发布环评编制单位/人员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倒逼环评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效能。配合省厅开展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对复核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断提高审批技术评估和审批质量。落实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责任,确保环评文件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二、优化环评审批流程
(五)优化审批程序。按照《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以“分级审核,集中审批”的方式开展环评审批。组织开展审批业务培训,对审批流程再优化。依法需征求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其在法定审批时限内未回复的,可按程序开展环评审批。确需穿(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线性工程,审批权限在市级的,在县(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意见并同意穿(跨)越的前提下,可开展环评审批;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的,遵循相关规定。
三、探索审批制度改革
(六)试行“容缺”审批。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对产业政策、产能政策、用地用林手续、自然保护地等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且与相关要求符合性存疑的事项,在建设单位出具“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认可意见前不开工建设”承诺的前提下,实行“容缺+承诺”审批,可开展环评审批工作。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应当加大对“容缺+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查严办。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可控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定规划和环境准入条件等前提下,申报材料存在非制约性问题、短期内能补正的,试行环评“容缺”受理,建设单位可在技术评估、公示期间补正材料。
(七)实行“打捆”审批。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八)实行简化审批。对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污染因子已纳入园区监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环境质量监测计划。位于已落实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要求的产业园区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小微企业开展的建设项目属于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行业的,可简化环评文件内容。未纳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无需开展环评。
(九)实行“并联”审批。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审批,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时,确有需要,可同时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审批部门同步审查、同步办结,减少审批时间。实行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成后主动通知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确保排污许可核发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的一致性。
四、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十)督促落实环评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污染防治措施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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