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康某非法狩猎罪一案,辖区30余名群众旁听庭审。此案系西咸法院成立以来,审理并宣判的首起涉野生鸟类保护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以来,康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粘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猎包括黄鹂、乌鸫等在内的野生鸟类60余只,并在鸟市出售牟利。2025年6月10日,西咸新区公安机关在其运输鸟类途中实施抓捕,现场查获野生鸟类10余只,随后于其居住地查获鸟类40余只及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
鉴于被告人康某主动认罪认罚,西咸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康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没收狩猎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要增强法律和生态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我们呼吁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共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携手守护生态环境,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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